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五章 监管和促进

第二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岗位责任,强化内部监督,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备案立项和信息报告。对企业咨询拟承包工程项目是否属于一般项目或者特定项目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告知。

第二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备案立项和信息报告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立项和信息报告的管理;负责对中央企业总部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规查处。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按照商务部工作部署,对所联系地区的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开展检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履行属地责任,负责对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规查处。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与有关主管部门、驻外使(领)馆、金融机构和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组织等共享信息。

第二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引导企业加强风险防范,在承包工程项目前,对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外交、法律、安全环境,以及项目内容、地点、背景、资金来源和当地利益相关方态度等情况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考察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合规经营培训,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行为;加强与中国驻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领)馆或者代管馆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企业境外合规经营情况。

第二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保障体系,健全多双边工作机制,提供相关公共服务产品,完善相关服务平台,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对外承包工程有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协调自律,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立项,或者违反本办法权限和程序予以备案立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得违法违规透露企业和工程项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