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电力市场成员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第五条 电力市场实行注册制度。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市场注册制度,具体负责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工作。经营主体进入或者退出电力市场应当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
第六条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职责负责电力市场交易、电力调度和交易结果执行,以及配套的准入注册、计量结算、信息披露等,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电网企业应当公平开放输电网、配电网,根据交易结果为经营主体提供安全、优质、经济的输配电服务,根据结算依据向经营主体结算相关费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并接受相关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交易结果,根据交易结果使用输配电网。
第九条 电力市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作为独立于电力交易机构的自治性议事协调机制,对电力市场成员实施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