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建标库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不包含专业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19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16〕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