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一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以下简称资本金注入项目)原则上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核定投资概算。
国家对简化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下资本金注入项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中央单位项目;
(二)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
(三)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
(四)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其他项目。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核报国务院批准。
对于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规定权限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手续。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批准情况等,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中央管理企业申请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联合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或附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目,由该部门负责申报。
地方申请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六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阐述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理由和依据,提出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的初步建议。拟新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提出项目法人的初步组建方案。
第十八条 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资本金注入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既有项目法人情况或新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二)项目资本金比例,出资方及其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以及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额度;
(三)政府出资人代表及其权利、义务;
(四)政府出资人代表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其拟持有国有股份的意见;
(五)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要求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的比例,依托现有项目法人建设的,应当根据资产评估情况及有关规定,测算国家资本金所占比例;由新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的,按国家资本金在项目资本金总量中所占份额,计算出资比例。国家资本金折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项目其他股东出资的折算价格。
第二十一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情况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批部门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并确需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予以支持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数额及出资比例、出资人代表或确定出资人代表的方式等。对于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予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但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确定投资数额、出资比例的,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统筹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具体建设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以及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予以批准。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资本金注入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关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审批初步设计、核定投资概算,或委托有关单位审批初步设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
第二十六条 审批资本金注入项目时,原则上应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审批初步设计、核定投资概算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及有关规定经过专业评审。
第二十七条 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又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其中,对完成审批手续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项目法人、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等进行相应调整;对完成核准手续的项目,建设地点未变更且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未有较大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参照核准批复文件简化审查内容;对完成备案手续的项目,应当按政府投资项目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又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投资建设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应当重新编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部退出项目资本金的,按照项目性质,办理相应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其中,建设地点未变更且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未有较大变更的,审批或核准机关应当参照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化审查内容。
第二十九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投资建设的,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遴选方案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