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选用使用
第二十二条 民族文字教材选用严格执行《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民族文字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对教材选用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对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出版单位须建立教材使用跟踪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见,形成教材使用跟踪报告,在教材修订审核时作为必备送审材料。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开展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人员培训工作,提升编写人员专业素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民族文字教材编写修订、翻译(编译)人员、有关专家对一线教师开展教材使用培训,增强教师理解和应用教材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