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教材审核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编写修订完成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地方课程教材的程序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国家教材委员会终审。
其他学科民族文字翻译(编译)版教材完成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国家教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审核。
少数民族语文教材提交终审时,应按要求提供全套送审材料,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本。
第十五条 省级教材审核机构应建立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工作机制,负责民族文字教材的审核工作。跨省(区)编写修订的民族文字教材,由牵头省(区)省级教材审核机构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民族文字教材审核队伍应由思政专家、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优秀教师等组成,其中部分专家应兼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审核中根据教材涉及的专门领域内容送宣传、统战、党史研究、公安、司法、安全、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进行专题审核。教材审核人员应依据教材审核程序、方式、标准,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核,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省级教材审核机构严格根据《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开展审核工作。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应加强政治审核,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 民族文字教材审核应建立完善教材审核档案制度,对审核记录、审核报告等做好存档,审核报告须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经国家教材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民族文字教材,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通知有关省(区)将其列入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