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编写修订、翻译(编译)
第九条 民族文字教材依据《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修订、翻译(编译)。民族文字教材编写修订、翻译(编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教育,注重培养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理论与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注重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教材,挖掘体现中华民族共同历史的典型人物和鲜活故事,教育引导各族师生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不断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三)充分体现时代精神。教材内容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要坚持与时俱进,聚焦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生动展示人民群众在新时代的新实践、新业绩、新作为,及时反映新时代思想道德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新变化新成果新趋势,大力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四)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核心素养,遵循学生成长规律、认知规律和语言习得规律等,注重联系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实际,将知识、能力、情感、价值观培养有机结合,体现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进理念和优秀成果,体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要求。
(五)注重教材编写的系统性。要确保教材体系完整,逻辑完备,章节安排和结构设计科学,各学段内容衔接贯通,各学科之间协调配合;选文篇目内容要导向正确、积极向上,选文作者(译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社会形象;语言文字规范,插图设计合理、数量适当,图文配合得当,可读性强。
第十条 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单位除应符合《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质外,要有熟悉语言文字政策和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工作的专业团队。
第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遴选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端正、作风正派、熟悉学科的专家、教研人员和一线优秀教师组建民族文字教材编写修订、翻译(编译)队伍,落实《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相关编写要求。教材编写修订、翻译(编译)队伍应保持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每册核心编写人员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编写单位遴选的编写人员,须经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语文课程标准和国家统编语文教材选篇的主题和方法,结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需要和习得规律,组织编写少数民族语文教材。少数民族语文教材要根据中央关于教育工作、关于民族工作的最新决策部署和统编语文教材修订周期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除少数民族语文外,其他学科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从国家课程教材目录中选择版本作为母版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编译)。国家课程教材民族文字翻译(编译)要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教材母版编写、出版单位备案。母版编写、出版单位应对翻译(编译)版本教材内容进行监督,每次母版修订后,应及时修订相应翻译(编译)版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