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 建标库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五十八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