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护林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逐步加大乡村护林员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力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乡村护林员培训方案。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组织对乡村护林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提升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二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统筹划定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统筹安排,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建立健全乡村护林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乡村护林员的申请材料、审核表、管护劳务协议、考核表、解聘通知书等。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进行乡村护林员有关数据统计和更新,定期上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乡村护林员三人以上的行政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组织下成立村护林小组,指定负责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乡村护林员不足三人的行政村,可以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组织相邻行政村成立联合护林小组,指定责任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对乡村护林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乡村护林员考核结果应当与奖惩、续聘挂钩。
第二十六条 乡村护林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林草资源情况,成绩显著的;
(二)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有害生物危害,为主管部门有效防控提供信息的;
(四)劝阻、制止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使林草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为侦破破坏林草资源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