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选聘
第六条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七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护林(草)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口、林草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和草原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可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 选聘程序: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公告。
聘用方应当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选聘对象、条件、名额;
2.选聘原则、程序;
3.岗位类别、管护任务、劳务报酬标准;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宜。
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申报。
应聘人员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以及核实、推荐意见等材料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
(三)审核。
乡镇林业工作站对公告情况、申报材料和村民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按程序报聘用方。聘用方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四)公示。
聘用方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对拟聘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按程序报聘用方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五)聘用。
公示期满后,聘用方与受聘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将管护劳务协议交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九条 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乡村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聘用方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第十条 乡村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移民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任务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乡村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