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同时废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