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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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 (一?)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的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计提折旧已投入【使用:但未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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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详见附表)固!。定资产残值率—。原则:上按3%~》5%计算《不,能,。回收的管《道残值率可》按零: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摊销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定价成【本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下均按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低于1】0年摊销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
:第十五条 》。原水费、外》购成品?水费原水费及外购】成,品水:费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实际【发生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必要时可以对提】。供成品水的》独立制水公司进行】成本调查
第【十六条 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供水企】业监审?期间:年平均?费用核定计入定【价成本但修理费【最高原则上不得超】过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超过上限标准的供】水,企,业应当证明其合理】性具体数额经评【估,论证后确定特殊【情况:下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一次性费用【过高的可《。以分期分摊
第十!七条 人工费
! (一)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
】 1.职工【人数各地区一般【可以1?5人/万立方米(日!。生产能?力)为定《员,。参考上限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城镇供水!行业职工人数定【员上限标准》供水企业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实有【在岗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上限的!按照定?员标准上限和实【有在岗职工人—数的算术平》均值核定;实有【在岗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照定员标准上限【核定
】2.职工工》资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在【岗,职工实际平均水【平确定但《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公用?事业行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 (二)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监审期间最后一年】企业实缴《基数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三)?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一次》性补偿?。费用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四)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性质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资总额内的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据实》核定:
第十八条 其】他运营费用
【 (一)【生产经营类费—。用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代收:手续费、计》量器具检定与更换费!等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年,平均:值核定
》 (》二,)管理类费用—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年平均值核定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监,。审期间供水》销售年平均收入【的0.5%
【 (三)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以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实?。际水平核定
【 《(四)?其他:费用低?值易耗品《等摊销费按照—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成本;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条 其他业务成】本应当单独核—算不计入《供水定价成本其【。他业:务,与供水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的费用】依托供水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供,水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等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一定比例冲—减成本该比例可以】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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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供水企业投资形成!的制水?、输配水的工程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供》水业务?相,关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
》 ?(一)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净值根据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可计提!折旧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期末?数所对应《的账面净值核定以下!资产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
1】。.与供?水业务无关》。的、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
【 2:.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固定《资产
【 3.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等投资?形成的资产
【 : 4.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
《 5.《其他不应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
(!。二,)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土地—使用权等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净值根据】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可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无形资产—期末数所对》应的账?。面净值核《定
? , (三)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供水企业为提供【供水服务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以外【的,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按照】不高于成《本监审?期,间运:行维护费年平—均值:的1/?6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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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供水?。量和漏损率》。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
— 取水量包【括取用原《水量和外购成品水量!原水量指供水企业】实,际取用的全部—原,水量;外《购成品水量指供水】企业实?际从:外部购?入的全部成品水【量
供】水企业?自,。用水率?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在上限标准范围】之,内各地上限标准【。应当在水厂》设计水量的5%~】10:%范围内《根,据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有关规定】区分原水水质、处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等因素确定—
—漏损率?原则上按照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确定的一】级评定标准计算【。漏损率高于一—级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不得计入成本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具体核算】方,法或者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低于》。社会公允《水平的?据实核算;明显超出!社会公允水平的按照!社,。会公允水平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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