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促进新型储能有序、安全、健康发展,支撑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
第三条 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坚持安全第一、规范管理、积极稳妥原则,包括规划布局、备案要求、项目建设、并网接入、调度运行、监测监督等环节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新型储能项目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体系,负责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发展及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新型储能政策执行、并网调度、市场交易及运行管理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