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监督责任与权利保障
第三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采取通报表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监督责任与权利保障
第三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采取通报表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