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2022年 建标库

第三章 失信主体认定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十三条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

    (五)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规定:

    (一)告知。经查证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应当向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送达《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载明认定理由、依据、惩戒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二)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在被告知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认定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三)认定。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经专家评估、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决定与送达。认定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一)存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但尚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情形的;

    (三)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四)拒不配合投诉处置、执法检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12个月内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两次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情形。

    12个月内第3次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十六条 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认定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在作出决定前,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约谈督促,改正违法行为、履行赔偿补偿义务、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