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 ? 被许可企》业应当按年度向国家!铁路局提《交企业产品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的—保持情况;
】 (《二)生产许》可证使?用情况?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并】在6: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二?)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
?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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