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2021年修订 建标库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四)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

    (五)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六)拟生产的产品目录、设计图纸目录、工艺文件目录,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目录;

    (七)新研发产品试用考核材料;

    (八)新研发产品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制定。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

第八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

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条 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