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监督检查事权
第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条 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涉及管辖争议的监督检查事项,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