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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处罚的应当严格】执行罚?没款收缴分离制度】登,记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数额
第—三,十六条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停止活动的【期间届满社会组【织,。应当根据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责令社会】组织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社会!组,织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第三《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处罚决定的应当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
第四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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