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立案、调查取【证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
】 (一)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
! (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
》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
: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
第八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
(三)视!听资料;
】 (四《)电:子数据;
— ?。 (五)证》人证言;
— ,。 (六》)当事人的陈述;
!
(七【)鉴定意见;—
,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件、原物作为书证】、物证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品、照《片、录像、副本、节!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收集《有关资料、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时应》当单独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如有错误、!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 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并要求其在】提供的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十八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制!作现场笔录
! 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清点证据加封登!记管理机关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并开具证据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留存一份归》档一份
— 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第十九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一)》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 (二)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 : (三)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并根据情况及】时对解除《登,记保存的证据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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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针—对有无证明》效力:对证据材料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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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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