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立案、调【查取证
《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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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
! (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
?
?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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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 ?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 《证据:包括
《 (一)书证!;
【(二)物证;
】 , : (三)视》听,资料;?
,
(四)】电子数据;
! (五《。)证人证言;
】 (六)当】事人的陈述;
】 (七)鉴】定意见;
】。。 ,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件、原物《作为书证、物—证,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品、照片》、录像?、副本、节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收集】。有关:资料、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时应?当单独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如:有错误、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 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并要求其《在提供的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十《八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执法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制作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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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应当当》场清:点证据?加封:。登记管理机关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并开!具,证据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留存!一份归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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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九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一)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 (三)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并根【据情况及《时对解除登记—。保存的证《据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措!施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针对?有无:证明效力对证据材】料,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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