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森林资源培育与经营
第二十四条 实行以森林经营方案为核心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内部决策管理和外部支持保障机制。国有林场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原则上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有林场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和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
第二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当采用良种良法,开展造林绿化,采取中幼林抚育、退化林修复、低质低效林改造等措施,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第二十七条 鼓励国有林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场外营造林,发挥国有林场在国土绿化中的带动作用。
第二十八条 鼓励国有林场建设速生丰产、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增加木材储备,发挥国有林场在维护国家木材安全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融合发展,发挥国有林场生产和提供公益性种苗的主体作用。
第三十条 国有林场可以合理利用经营管理的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和自然教育等活动,引导支持社会资本与国有林场合作利用森林资源。
第三十一条 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