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