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区内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内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并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内生产许可。
第三十五条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设立海关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的备案、变更、核销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稽查、核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配合海关的稽查、核查,如实提供相关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第三十七条 区内企业开展涉及海关事务担保业务的,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