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 建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发布、根据2010年3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1号、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34号发布、根据2010年3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0号、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倪岳峰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