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尾矿,是指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产生的固体废物。
(二)尾矿库,是指用以贮存尾矿的场所。
(三)封场,是指尾矿库停止使用后,对尾矿库采取关闭的措施,也称闭库。
(四)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包括尾矿库所属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尾矿库管理维护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1号)同时废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尾矿,是指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产生的固体废物。
(二)尾矿库,是指用以贮存尾矿的场所。
(三)封场,是指尾矿库停止使用后,对尾矿库采取关闭的措施,也称闭库。
(四)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包括尾矿库所属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尾矿库管理维护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