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服务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七条 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情况,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提供下列服务: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
(二)为受援人提供外语、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心理疏导等相关服务;
(三)为有需要的残疾受援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无障碍服务;
(四)为法律援助经费筹集提供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宣传、培训、理论研究、案件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公民申请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奉献精神,遵纪守法,热爱法律援助和志愿服务事业。
第九条 申请提供刑事辩护与代理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
申请提供心理疏导、翻译服务的法律援助志愿者,一般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等招募单位不得审核其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取消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