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突发环境事件,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
第四十八条 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3号)同时废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突发环境事件,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
第四十八条 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