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 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地区管理局或监管局负责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二)在收到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5日内,应当向举报人反馈受理情况;
(三)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经调查构成事故、征候或一般事件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调查结束后3日内,向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
第三十一条 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调查结束后5日内,受理单位应当向被举报单位和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