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建标库

第四章 自愿报告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民航局支持第三方机构建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该系统的运行。

第二十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运行的基本原则是自愿性、保密性和非处罚性。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网上填报和电话的方式向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提交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集的报告内容如下:

    (一)涉及航空器不良的运行环境、设备设施缺陷的报告;

    (二)涉及到执行标准、飞行程序困难的事件报告;

    (三)除事故、征候和一般事件以外其他影响航空安全的事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到的报告,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接收到报告后,确定是否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集的报告内容,通知报告人受理情况;

    (二)核查报告内容,视情联系报告人补充信息;

    (三)去除报告中涉及的识别信息,编写分析报告,提出安全建议;

    (四)视情向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发布告警信息、信息简报和信息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