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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以下统称监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
》。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征候(【。以下简称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
! (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
! ,(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
第四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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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地!区管理局《、监管局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制定包括自愿!报告:在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具备收集、分析!和发布功能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机制企事!业单位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应!当报所属地监管局备!案
第《六条: 民航局支持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建设!鼓励个人积》极报告航空系统的】。安全缺陷《和,隐患:
第七条 民【航局:支持开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的技术研—究对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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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到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安全状况和趋势实】。现信息驱动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量》不作为评判一个单】位安全?状况的唯一标准
!第九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据》本规定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管理办?法,并报: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事发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件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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