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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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以下统—称监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征候(以下简—称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
: 《。(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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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
第四《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 地区管理局、监管!局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制定包括自愿!报,。告在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具备收集、分析【和发布功能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机制企事《业单位?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应当报【所,属地监管局》备案
第六条【 民航局支持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建设鼓励】个,。人积极报告航—空系统的安全缺【陷和隐患
第七条! 民:航局支持开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的!。技术研究对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八条 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到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安全状况和趋】势实现信息驱动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量不作为评判一个!单位安?全状:况的唯?一,标准:
第九《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据本规?定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管理办法并》报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事!发,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件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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