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未按照规定采取停止作业、关闭舱盖等安全措施的;
(二)船舶未配备气体测量仪器或者未对货物处所气体浓度进行测量的;
(三)船舶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在进出港口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二)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转运作业委托人未向承运人、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货物相关信息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港口经营人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一)未根据天气情况和货物性质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货物水分含量增加的;
(二)未根据船舶提供的配载、积载要求装载货物或者进行平舱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经营人在装船前或者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要求,未告知船舶或者停止装载的;
(二)港口经营人在装船过程中遇降水等情形无法保证作业和运输安全时,未停止作业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的;
(二)港口经营人未指定人员在装卸作业期间进行巡查监督的;
(三)港口经营人未对货物信息进行核对的。
第四十条 船舶载运的固体散装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并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