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中储粮集团公司和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储备棉的出入库计划,落实计划下达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地点,不得擅自动用、轮换、串换品种、变更库点。

第七条 中储粮集团公司和承储企业负责中央储备棉的日常管理,健全企业内控制度和运行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中央储备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中储粮集团公司应当监督直属企业与代储企业、出租企业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直属企业应当指导代储企业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业务,督促其做好中央储备棉仓储保管工作。租赁库点视同直属企业管理。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央储备棉储存条件,仓库位置及周边环境有利于储存安全和交通调运,库房和库区符合储备棉储存设计要求以及火灾扑救条件等。代储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法律纠纷。

第九条 承储企业用于储存中央储备棉的仓储设施应当配置完好、功能可靠,并符合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库区内其他设施不得影响储备棉业务。

    承储中央储备棉的仓储设施不得被随意侵占、拆除或迁移,不得影响储备棉安全。

第十条 中央储备棉在库储存保管,要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有效措施,满足防水、防潮、防漏、防火、防雷、防盗、防倾塌、防霉变、防虫鼠、防污染等要求,防止出现虫蛀鼠咬、霉烂变质、火灾盗窃、差错事故等情况。库房窗户要进行避光处理,防止发生聚光效应。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恶劣天气监测预警和防范。出现暴风雨、洪水等情况,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中储粮集团公司统一设计和制作中央储备棉标识标牌样式。承储企业应当在承储库房门、外墙等醒目位置涂刷或悬挂标识标牌,库号在储存周期内不得变动。

    中央储备棉的标识为“ZCM”。库房不储存中央储备棉时,标识标牌由中储粮集团公司安排撤除。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确保中央储备棉在专门库房内储存,不得与其他商品或储备同库房混存。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配备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库从事仓储管理工作。保管员负责所管库房的中央储备棉的日常检查和规范作业,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妥善处置和上报,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账卡图表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库房内相对统一、显著的位置设置中央储备棉库房平面图、中央储备棉码位卡。

    中央储备棉库房平面图内容包括库房号、该库房的总件数和重量、入库时间、保管员、垛号、该垛的合计批次数、件数、重量、备注和该垛号下每个码位号的批次数、件数、重量和备注。

    中央储备棉码位卡内容包括库房号、垛号、码位号、件数、入库时间、重量、保管员、批号、该批的层序号、产地、加工单位和备注。

    中央储备棉库房平面图、码位卡要与账表、实物相互对应,确保账、货、卡、图、表五相符,做到数据真实准确、记录及时。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仓储设施、机械设备等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维护记录,避免设施设备故障造成中央储备棉质量变异、储存隐患或者作业风险。作业结束后,设施设备在指定区域摆放整齐,分类清楚,卡物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中央储备棉保管台账,妥善保管作业单据和公检、商检证书等凭证资料。台账、出入库凭证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查,电子台账长期保存,其他用于监督检查需要的材料至少保留5年。

第十八条 中储粮集团公司和承储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对工作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等负有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