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发挥控制性水工程在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水工程,是指位于长江干支流和湖泊,在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和水生态保护等方面具有关键作用和较大影响的水库(含水电站、航电枢纽)、蓄滞洪区、泵站、水闸、引调水工程等。

    控制性水工程名录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商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报水利部批准。

第三条 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统筹兼顾,兴利与除害相结合,遵循电调(航调)服从水调、区域服从流域、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单个工程调度与多工程联合调度的关系,实现多目标协同。

第四条 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水利部负责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长江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将联合调度要求纳入水工程运行调度规程,并负责具体执行。

第六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数字孪生长江建设,组织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建设具有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的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信息平台,提高联合调度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鼓励控制性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建设数字孪生工程,接入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雨情、水情、咸情、工情、调度情况等实时传输和共享。

第七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江湖关系、流量泥沙测验、咸情监测、河势演变、水文气象预报、水旱灾害防御、洪水资源化利用、生态流量(水位)、多目标联合调度等方面的关键科技问题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的科技创新支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