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执法条件】保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将农业行《政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执法抽检经费】、罚没物品保管【处置经费等纳入部门!。预算确保满足—执法工作《需要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数据!归集整合、互联互通!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执,法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推《行掌上执法、移动】执法实现《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信息网上《。查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置执法办公用【房和问询室、—调解室、听证室、】物证室、罚没收【缴,。扣押物品仓》库等执法辅》助,用房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农?。业,行政执法实际—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合理配备农业行】政执法执勤用车【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依法履职所!。需的基?础装备、取证设备、!应急设备和个人防】护设备等执法—装备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内设或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中在编【在职执法人员—统一配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自行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样式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和:标志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帽徽?、臂章、肩章等标志!。;退休的应当—交回帽?徽、臂章、肩章【等所有标志》
:第三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发布全《。国,统一: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标识: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规范使?用执:法标:识不得?随意改变标》识的内容《、颜:色、内部结》构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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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标【识,所有权归农业农村】部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不得将》相同或者《近似标识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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