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农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第十条 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重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市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由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查处具有较大影响的跨区域复杂违法案件及其直接管辖的市辖区内一般农业违法案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辖区内日常执法检查和一般农业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建立健全执法办案指导机制,分领域遴选执法办案能手,组建全国农业行政执法专家库。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选调辖区内农业行政执法骨干组建执法办案指导小组,加强对基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协作机制,引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机构协助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以及调查取证等工作。

    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权依法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提供专业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保障。

第十三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程序调用下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开展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执法协同工作需要,参加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大纲,编撰统编执法培训教材,组织开展地方执法骨干和师资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执法人员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实训基地、现场教学基地。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练兵比武活动,选拔和培养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执法办案能手。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培养通专结合、一专多能的执法人才。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禁止辅助人员独立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