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按库存成本价或最】近一次采《购成本计《算;涉及数量的“以!。上”包括基》数
第四十七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原卫生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以及200》。5年3月9》日,原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国粮检〔2005!〕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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