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四章 发行与上市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股票及存托凭证的发行与承销按照《存托凭证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试点企业发行股票的,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按照现行股票上市有关规定执行;已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外公开发行的股份可合并计算。

    试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相关上市要求,按照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试点红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境外存量股票在境内减持退出的要求如下:

    (一)试点红筹企业不得在境内公开发行的同时出售存量股份,或同时出售以发行在外存量基础股票对应的存托凭证;

    (二)试点红筹企业境内上市后,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与境外发行的存量基础股票原则上暂不安排相互转换。

第二十一条 试点企业发行股票的,其股东应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尚未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应当在申报前就存量股份减持等涉及用汇的事项形成方案,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发行股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试点企业实现盈利前不得减持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

第二十二条 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实际控制人应承诺境内上市后三年内不主动放弃实际控制人地位。

    尚未盈利的试点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相关减持安排需符合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