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三章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优化产品设计,对新产品履行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充分评估客户可能承担的风险,准确评定产品风险等级。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对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及时、真实、准确揭示风险。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收益、费用、费率、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贷款类产品应当明示年化利率。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作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服务权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性质,完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按照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在营业场所、网站主页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等信息。新设收费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服务价格的,应当提前公示。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允许第三方合作机构在营业网点或者自营网络平台以银行保险机构的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

    (三)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五)其他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应当确保风险收益匹配、定价合理、计量正确。

    在提供相同产品和服务时,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或者风险状况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

    (二)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减轻或者免除本机构义务或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四)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以向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

    (五)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

    (六)其他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