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和实?施
》。第四十四条 对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审查决定《规定的义务并按【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限制性条件履!行情况
》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受:托人对义务人—。履行限制性》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受托人【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在【审,查决定中予以—明确受托人包括【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
!。。 义务人是指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决定中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经营者?
—监督受托人》是指受义《务人委托并》经市场监《。管总局评估确定负责!对,义务人实施限制性】。条件:进行:。监督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剥,离受托人是指受义】务人委托并》经市场监管总局评】估确定?在,受,托剥离阶段负责出售!剥离业务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四十?五条: 通:。过受托人监督检【查的义务人》应当在市场监管【。总局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监督受托》人人选限制性条【件为剥离的义—务人应当《。在进入受托剥离阶】段,三十日?前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剥离受托人人选义务!人应当严格审—慎,选择受托人人选并】对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受托人人选应当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 (一《)诚:实守信、合规经营;!
,
》(二)有担任受托人!的意愿;《
《 (三)独立于】义务人和剥离业务】。的买方?;
— (四?)具有?履行受托人》职责的专业》团队:团,队成员?应当:具有对限《制性条件《进行监督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及相关经验】;
》 (五)》能够提出可行的工】作方案;
》
(六【)过:去五年未《在担任受《托人过程中受到处】罚;
?
, (七)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的】。其他要求
— 义务人【正式:提交受托《人人选后受托人人】选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参】与受托人评估
】 一般情【况下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从义务人》。提交的人选中择优】评估确定《。受托:人但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受托:人人选?且,经再次书面通知后】仍未按时提交或者】。两次提交的人选均】。不符合要求导致【监督执行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导》义务:人选择符合条—件的受?托人
受!托人确?。定后义务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并—报,市场监管总局—同意:受托:人应当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义务:人支付受托人报酬】并为受托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第四十六条》 限制性条件为剥离!的剥离?义务人?应当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找到合适的剥离!业务买方、签订【出售协议《并报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完成剥离》剥离义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剥离》。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义【。务,人委托剥离受—托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寻:。找合适的剥离业务买!方剥离业务买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独立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 (《二)拥有必要—的资:源、能力并》有,意愿使用剥》离业务参与市—场竞争?;,
(三)!取得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
《。
(四【)不得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融资购《。买剥离业务;
! (《五)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提出的》其他要求
【 : ,买方已有或者能够从!其他途径获得剥离业!务中的部分资产【或者权益时》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对剥:离业务的范》。。围进行必要调整
】
第四十七条 义务!。人提交市场监—管总局审查的监督受!托人、剥离受—托人、剥离业务买方!人,选原则上各不—少于三家在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上述人《选可:少于三家
!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义务人提交!的受托人及委—托协议、剥离业务买!方人选及出售协【议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审查决定要!求
《 限制性条【件为剥离《的市场监《管总局?上述审查《所用时间《不计入?剥离期限
第【四十:八条 审查决定未】规,定自行剥离期—限,的剥离义务人应当在!审查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找到【。适当的买方》并签订出售协—议经剥离义务—人申:请并说明理由市【场,监管:总局可?以酌情?。延长:自行剥离期限—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审查决定《未规定?受托:剥离期限的》剥离受?托人应当在》受托剥离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找到适当的买!方并签订出售协议
!
第四?十九条 剥》离义务人应当在市】场监管总局审查【。批准买方和出售协议!后与买方签订出售协!议,并,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剥离业!务转:移给:买方完成所有权转移!。等相关?法,律,程序经剥离义—务人申请《并说明理由市场监】管总局可以酌情【延长业务转移—的期限
第—五十条 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的买【。方购买剥离业务达】到申报?。标准的取得控制权】的,经营者应当将其作为!一项新的经营者集】中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市场监管总局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剥离义务人》不得:将剥离?业务出售给买方
!第五:十一条? 在剥离《完成之?前,。为确保?剥离业务《的存续性《、竞争性和可销【售,性,剥离义?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保!持,剥,。离业务?与,其保留的业》。务之间相互独立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最符合剥离】业务:发展的方《式进:行管理
【 (二)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对剥离业》务有不利影》响,。的行为包《括聘用被剥离—业务的关《键,员工获?得,剥离业务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信息等
【
》。(三:)指定专门的管理人!负责管理剥离业务管!理人:在监督受托人的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任命和更—换应当?得,到监督受托人—的同意
》 (四)【确保潜在买方能够】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获得有关—剥离业务的充分信】息评估剥离业—务的商业价值和【发展潜力
【 , (五)根—据买方?的要求向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确保!剥离:业务的顺利交接和】。稳定经?营
》 :。(六)向买方—及时移?。交剥离业务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
第五十二条 监】督受托?人,应当在市场》监管总局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 (:一):监督义?务人履行本》规定、?。审查决定及相关【协议规定的义务;
!
》(二)对剥》。离义:务人推荐的买—方人选、《拟签:订的出?售协议进行评估【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评估报》告;
】(三)监《督剥离业务出售协】议的执行并定期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监督报告;【
(四)!协调剥离义》务人与潜在买方就】剥离事项产生的【争议;
》 (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提交其他》与义务人履行限【制性条件有关的报告!。
未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监】督受托人《不得披露《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的各种报告—。及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在受托剥离阶【。段剥离受《托人负?责为剥离业务找【到买方并达成出【售协议
《
《 剥离受托人有权以!无,底价方式出售剥离业!务
第五十四【。条 审查决定应当】规定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期限
!根据审查《决定限?制性条件到期自【动解除的经市场监管!总局核查确》。。认义务?人未违反审查—决定的限制》性条件自动解除义务!人存在违反审查决定!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适当延长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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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查决?定限:制性:条件到期《后义务人需要—申请解除的义务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市场监管总局评估后!。决定解除限制性【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限制—性条件为剥离经【市场监管总局核【。查,确认义务人履行【完,成所有义务的限制】性条件自动》解除
第》五十五条 审—查决定?生效期间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主:动或:者应义?务人申请对限制性】。条,件进行重《新审查变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变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管总局变更或者!解除限制性》条件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 (一)集中交易!方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二)相关市!。场竞:争状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
【。 (三)实【施限制性条件是【否无必要或者不【可能;
!。(四)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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