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23年 建标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第三十三条 海关对保税仓库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