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23年 建标库

第四章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

第十九条 保税仓储货物入库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入库手续,海关对报关入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审核,并对入库货物进行核注登记。

第二十条 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下列保税仓储货物出库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一)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二)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

    (三)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第二十二条 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一)运往境外的;

    (二)运往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

    (三)转为加工贸易进口的;

    (四)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五)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税仓储货物已经办结海关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当在海关规定时限内提离保税仓库。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提离。

第二十四条 保税仓储货物出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出库保税仓储货物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保税仓储货物出库复运往境外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出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