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2023年 建标库

第二章 体育仲裁委员会

第五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由体育行政部门代表、体育社会组织代表、运动员代表、教练员代表、裁判员代表以及体育、法律专家组成。

    体育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

第六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人员总人数不超过二十一人,且为单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八年以上体育或法律教学、科研或者实务经历。组成人员一般聘期为四年,由体育总局聘任并颁发聘书。

    体育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任职管理规定的,由体育总局予以解聘。组成人员因辞职、岗位变动、解聘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增补。

第七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原则,制定《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具体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机构的产生办法和职能。

    章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与本规则规定。

第八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聘任、解聘仲裁员;

    (三)根据《体育仲裁规则》仲裁体育纠纷;

    (四)开展内部监督活动;

    (五)制定体育仲裁委员会内部管理办法;

    (六)履行法律、法规以及章程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体育仲裁委员会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体育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体育仲裁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全体会议的,应当召开。

    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的方式由章程规定。

第十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其负责人由体育仲裁委员会主任从体育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体育仲裁委员会决定聘用和解聘。

第十一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体育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实际需要,适用体育仲裁特别程序,但仲裁地仍为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

第十三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设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当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仲裁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和安检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