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案卷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指出。
第七十七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有权对下级烟草专卖局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下级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变更、撤销该决定,或者责令下级烟草专卖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十八条 对于上级烟草专卖局作出的纠正决定,下级烟草专卖局应当遵照执行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第七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可以对本局专卖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八十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下级烟草专卖局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烟草专卖局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