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建标库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三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情况。

    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缴纳方式及期限、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烟草专卖局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2日内报本烟草专卖局备案。烟草专卖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