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局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烟草专卖局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