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规则2023年 建标库

第二章 受案依据和管辖权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依据仲裁协议向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具有仲裁意思表示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在交换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时,一方当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与合同其他条款相互分离、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依据体育组织章程与体育赛事规则申请体育仲裁。

    体育组织章程授权制定的管理规则中的体育仲裁条款,视为体育组织章程的体育仲裁条款。

    体育赛事报名表、参赛协议或竞赛规程中的体育仲裁条款,视为体育赛事规则的体育仲裁条款。

第十三条 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处理决定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或者纠纷处理结果之日起二十一日内申请体育仲裁。

第十四条 体育组织没有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未及时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体育仲裁。

    当事人以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未及时处理纠纷为由申请体育仲裁,体育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情况属实且符合申请仲裁条件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

    体育仲裁委员会依表面证据认为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可根据表面证据作出体育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决定,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体育仲裁委员会依表面证据作出的管辖权决定并不妨碍其根据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与表面证据不一致的事实或证据重新作出管辖权决定。

    仲裁庭依据体育仲裁委员会的授权作出管辖权决定时,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单独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一并作出。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或仲裁案件管辖权存有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对仲裁协议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管辖权异议包括仲裁案件主体资格异议。

    体育仲裁委员会或经体育仲裁委员会授权的仲裁庭作出无管辖权决定的,应当撤销案件。撤案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前由体育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并加盖体育仲裁委员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