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规则2023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由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组织设立。

第三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案件:

    (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

    (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

    (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第四条 当事人共同将纠纷提交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虽不准确,但能够确定是体育仲裁委员会的,视为同意将纠纷提交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五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以下简称《仲裁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体育仲裁委员会可在《仲裁员名册》中设立《反兴奋剂仲裁员名册》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

第六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律师执业满八年;

    (二)曾任法官满八年;

    (三)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

    (四)从事法学、体育学研究或者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

    (五)具有法律知识且从事体育实务满八年。

第七条 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仲裁地,所有仲裁裁决均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八条 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或者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期限,应当自期限开始之次日起计算。期限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如果期限开始之次日为送达地公共假日或者非工作日,则从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是公共假日或者非工作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期限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在期限届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逾期。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申请顺延,由体育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简称主任)或仲裁庭对此作出决定。

第九条 仲裁文件可以通过当面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以当事人约定的形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体育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采取适当的送达方式。

    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仲裁文件,采用当面送达的,当面送交受送达人,即视为已经送达;采用邮寄送达的,送达至受送达人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居住地址、营业地址、注册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通讯地址之一的,即视为已经送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的,电子传输记录能够显示已完成发送的,即视为已经送达。

    采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体育仲裁委员会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公证送达、委托送达和留置送达等能提供投递记录的方式投递给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居住地址、营业地址、注册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通讯地址之一的,即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条 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纠纷或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决定,存在违反本规则、仲裁协议等情形的,仍参加或继续参加仲裁活动的,且未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异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