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六章 体育赛事活动监管

第四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的功能,建立赛事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收集工作,加快实现各有关部门、各层级和各领域监管信息共享和统一应用,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动态监管。

第四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提出整改建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四十九条 体育协会应当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会员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管理,提高其主办、承办、协办体育赛事活动的水平。

第五十条 体育协会可以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整体水平、人数规模、层次规格、服务保障、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实施等级评定或进行评估,对组织规范、运行良好、保障到位、整体水平高的体育赛事活动,及时向社会推介。

第五十一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在协会章程中规定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内容,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出台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团体标准、奖惩措施、信用管理、反兴奋剂工作等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十二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协会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对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实施综合督导检查。

第五十三条 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职责,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和反兴奋剂机构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检测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