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五章 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第三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协会应当为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发展规划和体育发展实际,统筹规划所辖区域内各类体育赛事活动,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

第三十六条 鼓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体育赛事活动对文化、旅游、教育、商贸、健康、养老、会展等行业发展的拉动作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七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应急工作机制,加强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第三十八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条件、规范要求和基本信息,为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十九条 体育行政部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体育协会应当根据职责或章程,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第四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协会可以选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现场指导,并按照项目分类组建专家库。

第四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立体育赛事活动专项资金,通过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第四十二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所辖区域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每年度可由社会力量申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优先给予扶持的体育赛事活动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

    鼓励主办方在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前主动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经过评估应当将其中社会效益好、影响力大的体育赛事活动列入《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导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并公布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竞赛规则、办赛指南、参赛指引以及场地器材标准、安全防范要求和赛场行为规范等,细化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技术条件。

    办赛指南应当包括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以及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在服务保障方面的基本要求等内容。

    参赛指引应当包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年龄、健康、资质等要求和条件,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安排等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和需要知悉运动风险的基本常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参赛指引还应当包括参赛运动员专项能力和身体素质要求,如训练年限、技术等级、比赛场次数量和体能测试指标等。

    对于专业技术要求强、人身危险性高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组织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十四条 体育协会可以根据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制定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合规收取相应服务费用,但不得提供强制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违规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 鼓励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志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