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闸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四章 检查监测

第二十五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开展工程现场检查监测工作,监视并掌握水情、水流状态、设施设备性能、运行性态和变化趋势,查找存在的隐患、缺陷和损坏,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危及水闸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明确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检查的内容、频次、时间、方式、结果处理等,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整理检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启闭机、电气设备、监测设施、管理设施以及管理范围内河道、堤防、水流状态等,水闸管理单位应进行符合频次要求的经常检查,按规定做好检查记录。汛期应根据需要增加检查频次,达到设计水位运行时,每天应至少检查1次。

第二十八条 每年汛期前后、引水期前后、严寒地区的冰冻期前后等时间段,水闸管理单位或水闸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查,查阅分析经常检查与监测、运行维护等技术资料,编制定期检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遭遇地震、台风、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出现超设计水位等非常运用情况,发现重大隐患或发生重大险情事故,水闸管理单位或水闸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关单位进行特别检查,编制特别检查报告。

第三十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照设计规定的项目和规范要求的测次、时间开展监测工作,做好监测记录,当出现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当影响工程运行安全时,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保持检查监测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每年对检查监测资料进行整编分析,编写年度检查监测分析报告,并报水闸主管部门备案。